一名检察官及公诉人,我接触过许多刑事案件。不同于那些动机明了、有迹可循、逻辑清晰的普通案件,这起案件确实存在超出常理、难以理解的疑点和难点。但是,造成的死亡后果是既定事实,而这个事实与被告紧密关联。我认可辩方律师说的观点,‘错了就是错了’,但我指的是被告错在月铃矿区死亡案件上,并坚持被告配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因为他没尽到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先生们。”戴莎看向似乎有些不明所以的陪审员们,打了个比方进行说明:“假如你们是生产商或销售商。现在,你们向德肋先生订购了一批黑能晶,并于几天内收到一个月铃矿区发来的货柜。然后,当你们打开货柜时,怪物忽然从货柜里跳出来并杀害了你们。当你们的家属控告德肋先生应对此负责时,对方这么跟你们说:他是好人,他不知情,所以他没罪。于是,没人为受害的你们负责,没有任何后续,就这么完结了,就像掀过一页日历纸那么简单。” “这不对劲。不是吗,先生们?”戴莎扬起右手,提高语调:“在这起导致无辜者死亡的事件中,绝对是有人犯错了,却没有人负责任?这是不可能的!严格责任是什么?仍以上述的例子来说明。被告确认了货柜装货情况,签发了储运指令,将死亡带到了你们面前。那么,不管他是不是好人,他知不知情,他都对此负有严格责任,应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先生们。”戴莎语气舒缓了一些,对着陪审员们循循善导:“我们不是在控告被告故意或过失杀人之类的重罪。在严格责任的框架内,无需对应被告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只需评估其造成的既定事实的损伤度。” “现在,让我们捋一捋事实情况吧。”戴莎接着分析:“被告身为月铃矿区主管,对辖区货物的安全储运负有最终责任。被告签字确认DT15010616-034VS货柜的货物情况了吗?已经被证实。货柜中出现不明致命生物了吗?已经被证实。不明致命生物四处游荡并造成伤亡事件了吗?也已经被证实。那么,一条清晰的事实链已经形成:被告未尽职做好货柜管理工作,导致货柜出现不明致命生物并造成四死两伤的既定事实。” “因此。”戴莎总结说:“根据严格责任涵义,不用去纠缠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钻入货柜的,也不用去考虑不明致命生物是怎么杀人的,只要明确以上的事实链,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官大人。”戴莎转向霍顿法官,提出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我作为公诉人,指控被告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非法储运危险物并危害公共安全。请法官大人斟酌考虑直接裁决。”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戴莎向法官和陪审员们致意后,走回控方席。 …… 此时,法庭上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在等法官的表态。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休庭1小时,请陪审团进行评议。”霍顿法官思索再三后,并没有如戴莎所愿进行直接裁决,而是照常推进陪审团判定事实的程序。他向陪审员们简要说明了本案须经判定的关键事实以及可采用的证据,但其中不包括6月17日晚德肋和亨利被问讯的记录档案。 但是,判定事实的依据,是以主观故意的证据链为重,还是以严格责任的事实链为主呢?我在法庭靠后的旁听席上,听不太清这部分的内容。按照昨天在图书馆补习的法务科普知识,这种轻罪似乎同时适用于这两种原则。我想,这就是戴莎面对证据不足困境时的无奈之选吧,如果能先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拿下对方,说不定还能再独立追究后续的过失杀人罪名,即使后者实现不了,至少也能制裁并控制对方。 我回忆着戴莎的最后演讲。她的发言中完全没提到聚能联合集团半个字,似乎在努力将德肋个人与聚能联合集团作切割。这可能是她面对一群工商界关系人的妥协策略吧,将责任都甩到德肋个人头上,说不定能让对方陪审员作出公正些的判定。 如按我自己的理解,假如这是民事诉讼,严格责任倒很适用于遇难者家属对聚能联合集团的索赔。不过这可能不在这次的诉讼考虑范围内,哎…… 那么,戴莎的策略能奏效吗?听奥文所讲,碎石城所在的宁诺州允许对轻罪案件采用非一致性裁决原则。也就是说,15名陪审员中,只要8票同意判定德肋犯罪的事实,就能推动法官裁决德肋有罪。 所以,如果这样考虑的话,戴莎从严格责任角度控告德肋非法储运并危害公众安全的轻罪,应该是相对有把握的。即使对方罪名成立后只是入狱三到五年,起码也算受到法律制裁了。而且,可能也符合戴莎后续的行动布局需要。 不过,这都是我自己的推测和瞎想。实际情况……能这么顺利吗? 我看到15名陪审员纷纷起立。这些西装革履的绅士们,依次走向法庭前方。那里除了法官办公室,还有一间小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