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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当地局势(1 / 2)

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熙四十四年,由于沿海地区刚刚平定,而广东的海盗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两广总督郭世隆果断采取了严厉措施,对广东沿海的渔船规格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广东渔船的梁头不得超过五尺,并且严禁加钉盖板。

这就意味着渔船很难适应外海风浪,只能在近岸的内港采捕。如此严格的限制,与粤东地方民众固有的生产规模,尤其是当时快速发展的深海捕鱼作业的要求极不相符。

弘昼刚穿越到大清的那段时间,前朝就一直在讨论海禁的事儿,便听闻杨琳、孔毓珣、杨文乾等广东要员就请求将广东渔船梁头标准调整至“八尺”以内。

除此以上说的不断完善渔民的管理制度之外,目前也依靠军队,来控制港口、稽查船只出入、点检随船人员和物品。

当下,大清王朝在福建、广东这些沿海地区,依旧沿袭着明朝末期所实施的澳甲以及船甲编制策略。

在福建省境内,以澳作为基本单位,将每个澳中的十户人家编为一个甲,同时选定一名甲长;而每个澳又会设立一名澳甲。

澳甲的职责非常广泛,不仅需要清查所属澳内的户口和船只数量,还要协助沿海地区的士兵军官进行稽查工作,此外还肩负着催促征收渔业税收的重任。

然而,在广东省的情况则略有不同,这里更多地采用以船只为单位来编甲。通过让数艘船之间互相担保并实行连坐制度,可以使得它们彼此之间产生相互制约的关系。

雍正二年之际,广东总督孔毓珣深深地认识到,要想有效地治理那些来自海外的海盗们,最为关键之处便在于严密监控沿海地区渔船的一举一动。

他敏锐地注意到一个现象:所有的渔船都会聚集在港口附近的水道停泊。于是乎,孔毓珣决定以这些渔港作为根据地,在每个港口都设立一名船长。

若是较大的港口,则设立两名;若是较小的港口,仅设一名即可。同时,根据各个港口所停靠的渔船数量,明确规定每位船长需要负责稽查、保证并结交多少位船主是否善良诚实。

这种依照港口来对船只进行编组管理的思路,与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疍民以船为家的社会实际情况完美契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起初,实行渔船的形制规定以及编甲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治安方面的难题。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举措在客观上也为渔业赋税的征收提供了非常合理且相对可靠的课征对象信息。

如此一来,使得原来的渔税征收方式从包税向摊派转变成为一种可能。

在此过程之中,渔课征派方式的改变与海界清理可谓是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其实质乃是濒海资源利权控制的一次大范围洗牌行动。

自大清王朝建立以来,为了解决明末时期遗留的豪强问题,政府毅然决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便是取消包纳制度;接着全面清理海界;最后则是重新厘定渔课。

要深入探讨闽粤沿海地区等地的资源社会划分问题,就必然绕不开海界以及包税制度这两个关键要素。

从古至今,无论是哪朝哪代,官方对于濒海海界和渔课的清理及改革,都可以视作是重新调整和分配地方经济资源的重要举措。

允瑭说到这儿的时候列举了一个之前被收拾了的家族,

施琅的家族乃是晋江衙口施氏一族,这个家族在郑氏归降后,接收了大量郑氏的财产,其宗族势力也因此得以迅速扩张。

时光荏苒,转眼来到了康熙二十二年,此时的施琅竟然以保护祖墓为借口,在结草山一带实施封山政策,严禁当地居民混葬于此。

《施氏族谱》中收录着一篇康熙三十八年的《祀典租额碑记》,详细地记录了每年所收取的租金数额。其中明确提及“翁庴、龙湖等乡每年湖税旧额银三十三两八钱。浔美、鲁东、埔头等处,每年海税银三十两”等等。

那么,这些所谓的“湖税”和“海税”自然从湖民处所来。湖民们需要交纳四石二斗六升的课米作为赋税,这一数额已经明确载入了额征印册之中。

然而,如今由于施府权势滔天,他们强行代为收纳湖米,并蛮横地征收税款银两。凡是想要下湖的人,都必须先向施家领取签证,而每张签证则需支付三钱银子,否则便难以保全性命。显然,施氏表面上是以“代纳”之名行事,但实际上却是垄断了课税的缴纳权,随后又以此为借口向其他民众征收私人税款。

直到雍正三年,湖税方才被官府收回,当地居民为此立下石碑以为纪念。

施氏的举动正是明中后期地方势豪圈占海界的延续,清朝地方官府对此多有示禁, 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根据允瑭得到的消息,福建本地名宦礼部侍郎蔡世远,蔡家。

蔡家占有港澳、“私抽税银”。

此次如果需要杀鸡儆猴,便可拿他开刀。

这也产生了当地的一种奇特现象,那些有权有势的豪强们通过各种手段占据了大片的海域,将其划为自己的势力范围。

这样一来,有样学样的,某些特定的海域就变成了某个村庄或者某个家族的共同财产。

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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