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明在这里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刘林清楚,时浩和任真那边,肯定会针对这部分事实展开反驳和解释。
让翟明先作出明确,可以让后面的控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逻辑性。
同时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断。
......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时浩虚构的事实,和时浩对优恩公司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虽然证明目的不同,但两者间具有较强关联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来说。”
翟明解释了一下,刘林点头:“可以。”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应证据,在20XX年6月29日,优恩公司与时浩取得了联系,在当晚18:30分的通话录音中,时浩的原话为‘我觉得没什么可聊的...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我也可以和你聊一聊......’
当晚20:30分,时浩与优恩公司负责人在开元酒店见面,并写下了索赔要求,其中明确写到‘我家里人对三十万的赔偿不满意,要再多加一点’。
在一审中,时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从未提过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这点有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