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的撇了撇。
这种水平,放在外边早让优化一万次了。
“优恩公司的想法时怎么样的,时浩同意不同意其实都不重要。”
心里吐槽归吐槽,但是该解释的还要解释:
“因为索赔要求上写的内容,是时浩的家人对三十万赔偿不满意。
根据一审的证人证言,这明显是不存在的事实,会因为时浩的同意或者是不同意发生改变吗?
显然不会!”
“客观事实是不会因为时浩的同意与否有所不同,但时浩既然写下了,难道不代表他......”
翟明话说一半就卡住了。
他本来想说,那时浩要钱的时候就可以写这个虚假事实,现在判定有罪的时候反而还能用虚假事实当挡箭牌。
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但刚说出口他就意识到,这个想法从根上就错了。
“如果按照优恩公司负责人所说,让时浩写下所谓的赔偿要求,是作为看似合理的索赔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司同意赔偿请求。
那时浩写下其家人对赔偿不满,虽然不是事实,但是单纯在达成协议的角度上,是完全合理的行为。”
虽然没有说完,但任真听出了翟明想要表达的意思。
虽然他自己已经意识到不对,但还是需要解释一下,以免审判庭产生误解: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优恩公司与时浩商议索赔要求的内容时,只要他们双方同意,想写什么都没有问题。”
通俗点讲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