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翟明的问题,时浩下意识的看了眼自己的律师。
“实话实说就行。”
任真余光瞥到,小声说了一句。
“同意。”
时浩放下心来,给出了简短的回复。
本来也就是事实,他看任真,只是觉得这点可能对己方不利。
不过律师看起来并不是很在意,那自然就照实回答。
“好,那么无论时浩向优恩公司提出索赔的那些理由,是真实存在的,还是时浩在优恩公司的授意下写的,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
接过助理准备的一份证据,翟明看了一眼:
“根据优恩公司提供的,时浩在20XX年6月29日与其谈话的录音中,曾经提到‘如果拿了这两百万,你以后就不能再利用媒体给我们施加压力了’。
结合时浩索要两百万的行为,以及优恩公司前期受到的,来自媒体的巨大压力,可以认定时浩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要挟行为。
即通过其行为令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此被迫交付财产的行为。”
想了一下,翟明本想就此接着对时浩的主观方面进行推论,但又一想,按照对面这个律师的作风,估计八成在要挟这个点上也会提出异议。
到时候他在这个基础上得出的推论就会跟着受到质疑,于是就放弃了这个想法。
还是一个一個解决吧,等把这个点拿下了,后面主观上的问题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果不其然,任真第一时间就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优恩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只是优恩公司的负责人明确提到了这个说法,但是时浩并未给出明确的回应。
根据优恩公司负责人的话,就能推出时浩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言行吗?”
任真一针见血:“结合优恩公司前面所做种种,辩护人认为,将其此种说法理解为具有诱导性的对话更为合适。”
诱导性?
根据一般人的逻辑,听到“拿了钱就不能再利用媒体施压”这种说法,第一反应肯定是“这个人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行为”。
这也是一审公诉逻辑的一部分。
翟明在对一审观点和意见进行整理的时候,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就直接拿过来用了。
可他没想到的是,庭审进行到现在,已经有很多东西都跟一审不一样了。
包括时浩的犯意。
包括时浩主观上的目的。
也包括优恩公司的行为,在这场庭审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解读。
犯意不是时浩早就产生的,反过来讲,就是优恩公司主动勾引的犯意。
时浩虚构的事实并不是他想虚构的,是优恩公司让他写的。
那顺着这个思路继续,优恩公司在录音中说出这样的话,而时浩并没有给出回应,就显得有些耐人寻味了。
翟明想到这里,脸色不再如刚才那样淡定。
脑子里更是出现了其他想法。
这个优恩公司,怎么越看越不像是受害者啊?
......
“辩护人认为,结合我们前面讨论过的种种,时浩完全不构成所谓的‘要挟’。”
不知道什么时候,任真似乎变成了庭审的主角。
这在控辩地位向来不太平等的刑事诉讼中,是非常罕见的情况。
“在20XX年6月29日当天,整个事情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是优恩公司以‘要约邀请’的方式,主动找到时浩邀其面谈,让其提出条件。”
要约邀请?
任真又提到了一个民事上的概念,在场的诸位都算是经验丰富,几乎同时意识到了任真想说什么。
“在20XX年6月29日下午17时许,优恩公司负责人段方与时浩接通了第一个电话,在电话中表示‘您觉得对优恩,还有什么事情没有处理好,您跟我讲都可以的,完全没问题的’。
大概一个小时之后,两人通了第二个电话,段方连续五次表示,你有什么要求或者条件,都可以提出来。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时浩才说出了‘你这么一说,我得考虑考虑...你能代表他们,代表到什么程度,那我们可以聊一聊。’
从这里我们才能看出,时浩首次产生了与优恩公司继续沟通的想法。”
任真最后一句话有些突兀,但无论是审判庭的几位法官还是公诉人,都听出了任真的意思。
是优恩公司主动找的时浩,并且主动让时浩提条件。
虽然现在讨论的是时浩的要挟行为,但让任真这么一强调,又跟前面的犯意和非法占有联系到一起了。
通透!
时浩激动的热泪盈眶。
玛德,对方提供的证据里原来有这么多对我有利的部分。
一审我竟然都没有发现。
我没发现就算了,那个律师竟然也没有发现。
还是这个律师靠谱啊!
任真并不知道时浩此时的想法,就算知道,恐怕也只能给这位被时浩记恨上的同行默哀三秒钟。
毕竟对方提供的证据把时浩送进了看守所,谁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