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程序违法!
“每一次?侦查机关总共讯问过几次?”
宁去非看完讯问笔录,发现确实没找到相关信息。
“大概四五次吧?”
宋家乐也不太敢确定。
在看守所的日子,都是让他干什么就干什么,人早都已经麻木了,哪还有心情去计算什么次数?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会联系侦查机关进行核实,必要的话,会让他们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一旁的书记员键盘敲的飞起,宁去非示意任真可以继续往下。
“第二点,公诉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刚才任真说第一点的时候,高奇林心里其实已经觉得有些不妙了,果然接着就被点到名了。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看,公诉院似乎也并没有告知过这个权利?”
宁去非看向任真,这话的意思是刚才那几个问题我已经知道了,继续说下一个。
但他也知道,任真说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提出来,法官肯定不会视而不见。
他最后一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揣测性和攻击性,确实有点不太合适。
但是无所谓,本来就是说给法官听的,你让我注意用词那我就注意,反正伱已经听到了。
这个任律师提了这么多问题,总不会还有吧?
但是据我所知,在公诉人对宋家乐的案件审查之,一直到提起公诉,宋家乐都没有委托律师,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公诉人,当时您审查案件的时候,听取的是谁的意见?”
“如果真如公诉人刚才所说,他问话的方式或许有问题,但并不影响被告认罪认罚,也不影响被告对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被告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不找律师吗?
显然不会!所以公诉人的问话方式,结合其忽视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种种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判断失真,才会稀里糊涂的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他委托了辩护律师,自然要对这些错误作出纠正!”
高奇林还在组织语言,便又听到任真轻飘飘的问了一句。
任真点头,继续道:“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可能确实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问话的方式,并不会对被告人关于案情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
宁去非及时打断任真,给高奇林留了点面子。
就是就是,都没告诉我!
意义何在?!
宋家乐和常嘉航心中同时欢呼,直勾勾的盯着对面的公诉人及其助理,等着他们给个回答。
人家没问题还好,这一有律师提出异议,抓瞎了吧?
要是每一步都按照法条上来,那我们的工作还做不做了?
任真看向高奇林,用词虽然是问询,但语气却已经笃定他们就是没有。
怎么会有死抓着程序不放的律师啊?
鉴于先前宋家乐并没有委托律师,我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听取了谁的意见。”
任真点点头,不再说话。
刚这么想着,就看到任真又翻了翻材料,拿出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件:
可是这么多年办案子,这样搞过的不在少数,也没几个人说有问题啊?
既然公诉人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辩护人继续吧?”
不过这案子确实是高奇林办的有问题,虽然知道你想都搞个认罪认罚好结案,但也不能把最基本的程序都省略了吧?
“辩护人,注意你的用词。”
说着说着,高奇林有着往庭审上发展的趋势,宁去非立马打断他:“打住打住,今天庭前会议不讨论实体性问题。
就算不问,看高奇林刚才的表现,宁去非大概也猜到,任真说的那种情况,可能性极大。
虽然有时候提审事实上确实是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去的,但是提审本来确实也不是为了让你去干这个的。
如果公诉人一开始就认为宋家乐有罪,那此次提审的意义何在?”
高奇林彻底哑火了。
被告明明已经认罪认罚,现在又提出反悔,属于是主观上不知悔改,他这种行为.”
“还是同一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诉人必须听取辩护人关于适用法律、案件审理程序等诸多事项的意见。
“并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诉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他们跟公诉院经常打交道,自然知道,能让认罪认罚的,公诉人都会提前去做做工作,这样后面会顺利很多。
“还是说,公诉人这次去,就是为了让被告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谢谢法官。”
见高奇林不说话,宁去非蹙着眉头,不知道在想什么。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你这边怎么解释?”
“对于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这点确实是我们疏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