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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没有效力的证据也叫证据?(2 / 3)

斗殴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

逻辑也很简单,你先犯了罪,你才会认罪。

这就有点类似于,之前赵鸿博和宋元青那个案件,赵鸿博是因为对宋元青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会愿意写悔过书来求得谅解。

理论上来说,这份具结书,对于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有着很大的帮助。

“现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我们认为其不具有悔过表现,因此同时申请,更改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议,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二年半,改为有期徒刑三年半。”

高奇林语气越来越严厉,表示对宋家乐不认罪认罚行为的不满。

宋家乐心里略微颤了颤,很快冷静下来。

反正现在我主张的是无罪,你的量刑建议根本不重要!

早被任真科普过量刑建议这个概念,宋家乐现在稳如老狗,从一开始进看守所慌得不行,现在已经基本恢复到在公司运筹帷幄的老总形象了。

“这个更改量刑建议的问题,庭后再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庭上我们就不讨论了。”

宁去非拍板之后,看着任真站了起来,直到辩护律师对这份证据要提出异议了。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异议?”

虽然已经有所预料,但该问的还是要问。

“有异议。”

这份具结书还能作为证据出现,任真多少时有些意外,但还不至于让他没了反应:

“在庭前会议时我们已经提出,在被告人宋家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并没有辩护人在场,因此这份具结书的签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自始无效!

公诉人拿着一份没有效力的证据,以此来推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故意,是不是有些.荒唐?”

荒唐?

这两个字,如同重锤一般,敲在在场每一个人的心头。

所有人都看到,高奇林的脸色,肉眼可见的难看了起来。

宁去非也是有些头疼。

这个律师也真是的,庭前会议的时候说话有些过激就算了,毕竟是关起门来说话,说的过火了些也没什么。

但现在是正式庭审啊,能不能给公诉人留点面子?

“虽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并不当然导致这份具结书的无效。”

高奇林沉着脸道:“现在被告人已经撤回认罪认罚,这份具结书有效与否并不重要,我只是用它来证明,宋家乐先前对于其犯罪行为是承认过的。

就算现在不认罪认罚,也无法改变,宋家乐主观上故意确实存在的事实。”

“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这份证据的来源错误,应当自始无效,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对所谓的犯罪事实是承认的。”

任真直接没有回答他,而是转向了宁去非等三位法官。

现在一个说无效,一个说有效与否并不影响什么,明显已经陷入僵局。

任真果断不跟高奇林掰扯,把问题扔给了法官。

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这证据能不能用,还是得看法官怎么想。

“这份具结书”

宁去非有些为难。

如果说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就算现在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高奇林的逻辑也还是说得通的。

但现在它程序上就是有问题,要是就这么直接拿来作为判决依据,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地基打的都有问题,那盖出来的房子质量能合格吗?

“关于此份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随后合议庭会再做商讨,辩护人对证据还有其他异议吗?”

短暂的犹豫之后,宁去非决定这个问题还是要再商量商量再做决定。

“没有了。”

“公诉人,那请你最后再总结一下你的指控意见。”

这个环节其实不是每次都有,只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起诉书里对于被告人的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多少有点语焉不详,所以保险起见,宁去非还是决定让高奇林再总结一下。

“结合在案证据看,被告人宋家乐在案发当天,与赵天石发生第一次冲突之后,明确向对方表示让其叫人,自己在原地等候的行为,属于出于私仇,纠集众人斗殴的行为。

在第一次冲突发生之后,宋家乐并未及时离开现场,也并未报警寻求合法手段处理,明显不是以正常人解决问题的思维去看待此次冲突,可以推断其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虽然在这场斗殴中,宋家乐的同事并未参与进去,只有宋家乐一人面对赵天石等人,但根据我国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聚众斗殴一方人数即使不满三人,也

可以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因此,宋家乐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甚至其是这个事件的主动邀约者,宋家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很好,简单明确。

宁去非很满意。

任真也是。

“辩护人可以开始发表辩护意见。”

宁去非已经开始跟两位同事讨论些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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