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并不是她们真的关心的。
但是伴随着人们养殖此类动物的现象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诸多养殖户突然就被送上了刑事法庭。
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放在眼前真的还适用吗?
罗新燕和南书英的答案其实是否定的。
但她们说了不算,私下里思考归思考,讨论归讨论,坐在审判席上,她们还是得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今天终于有律师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跟她们类似的想法,第一时间就引起了她们的共鸣。
可共鸣也只能是共鸣,在有明确法律规定作指引的前提下,就算她们心里认同这个律师的观点,也不可能做出跟法条规定相违背的判决。
“并且,在两年前的时候,最高法研究室也曾明确出过一个附函,当中明确提出了,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品种已经形成规模化养殖,数量极大增加的野生动物,已经对野生动物没有实际上的社会危害性。
那么从最基本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连社会危害性都没有了,这样的行为,还能是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