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德旺、李福民诽谤一案,本院具有相应管辖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曹德旺、李福民编造.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应当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二被告均系初犯,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现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曹德旺、李福民犯诽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请求被告人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岩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合计十三万七千二百五十六元,由被告人曹德旺、李福民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
闭庭!”
咚!
法槌再次落下,这场有些戏剧性的庭审,终于结束。
听到判决结果,曹德旺和李福民悬着的心也跟着放下。
缓刑,还好,不用坐牢了。
但是这十三万多.
两人对视一眼,开始心疼自己的银行卡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