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容颜决>都市言情>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203章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
阅读设置 (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03章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3 / 3)

被害人刘成龙驾驶车牌号为hap97288的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100,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健康路西行至顺风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余家明产生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余家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成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余家明。

虽经劝架,刘成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场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余家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余家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成龙腹部、臀部,刺砍过程持续7秒。

刘成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余家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鉴定,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成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余家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成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余家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出余家明称,拿走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成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成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破裂,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家明对被害人刘成龙的反击行为,虽在一开始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手段明显过激,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被告人余家明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故意杀人!

这四个字冷冰冰的敲在余家明心头,让他如坠冰窟。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