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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章 不严重的暴力非暴力?(1 / 3)

第244章 不严重的暴力非暴力?

“公诉人认为,上诉人张驰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刘文仁看了眼任真,最后把目光放在张驰身上:

“根据执法记录视频以及其他证据的印证,在张驰持刀捅刺四名被害人之后,在办公楼外的执法人员很快返回接待室。

执法人员责令张驰交出尖刀,张驰并未直接交出,而是让其他人都先出去,经执法人员多次责令之后,张驰才交出尖刀。

综合案发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张驰面对执法人员的第一反应来看,张驰在案发后并不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

张驰当时的表现,只能证明他没有抗拒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但是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思和行为,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刘文仁也坐下,见似乎没人再有意见,法官们凑在一起短暂的商量了一下,叶秉文说话了:

“那下面我们开始法庭辩论,请上诉人和公诉人围绕刚才我们讨论的这几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有争议的地方展开辩论。”

任真和刘文仁隔着十几米对视了一眼,任真先站起来了。

作为上诉方,难得在刑事案件中可以率先发问。

“公诉人刚才提到,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并且也认为张驰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两点的理由存在交叉,我就放在一起说了吧?”

见刘文仁点了点头,表示没有什么意见,任真这才继续开口:

“我总结了一下,公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并且是防卫过当,大概有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杜金亮等人虽然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不恰当的催债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足以严重危及到张驰母子的人身安全,并且杜金亮等人此前也实施过多次类似行为,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张驰应当知道,案发当天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没有伤害他们人身安全的意思。

第二,杜金亮等人并未携带并使用任何器械,所以张驰使用尖刀捅刺反击的行为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执法人员当时已经到达现场,张驰和蔡美娟面临的危险程度明显下降。

公诉人这几个理由有没有异议,或者是其他要补充的?”

“嗯没有。”

任真总结的很精炼,而且没有任何含糊其辞的地方,刘文仁跟助理佟安成商量了一下之后,给出了回应。

但同时却在腹诽:明明是法庭辩论环节,怎么搞得像是你在质问我们一样?

明明大多数时候我们公诉人才是发问的一方好吧?

“好,那我想先针对第一个理由,给出我的分析意见。”

任真低头看了几眼桌上的卷宗,稍微整理了一下思绪:

“首先,公诉人说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在案发之前也曾实施过类似的催债行为,对此我表示认可。

但是我认为公诉人应该注意到,案发当天杜金亮四人的催债行为,跟之前他们的催债行为只能是类似,而不是完全一样,因为在案发当天,杜金亮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举动,是之前他们从未实施过的。”

听到这里,不止刘文仁,几名法官也意识到任真要说什么了。

“杜金亮在案发当天把张驰和蔡美娟非法拘禁在接待室后,曾把烟灰故意弹在蔡美娟的胸口,并且对着蔡美娟裸露出了下体。

这一举动在之前公诉人曾经用侮辱性的动作这样的词眼概括,但要知道,侮辱和侮辱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任真扫了一眼李福军三人,他们此时的表情倒是没什么变化,毕竟这个举动不是他们做出的,要是杜金亮还能坐在这里的话,不知道会不会为自己曾经做出这个举动感到后悔和羞愧。

“尤其是当着张驰的面,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这样被侮辱之后,公诉人还会觉得,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对张驰和蔡美娟造成严重威胁吗?

或许你会这么觉得,但是我们在讨论正当防卫情节的时候,本就应该综合全案情节,立足具体案情,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

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考虑到一般人在类似情景下的可能性反应,而不能在事后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这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那么我们再来看回案情,设身处地来想一下,任何一个人站到张驰的位置上,看到自己的母亲被如此侮辱,他难道会不把这个事儿当个事儿吗?

我想只要是个正常人,都会理所当然的产生一些联想,那就是现在他是裸露下体摆来摆去,那接下来呢?这个行为会不会进一步升级?

尤其是从杜金亮裸露下体的举动到张驰持刀捅刺之间,仅仅相隔了二十分钟,我认为我们要充分考虑到,这二十分钟的时间,还不足以让张驰因为前述行为产生的种种联想和忧虑消失。”

“关于辩护律师提到的这个情节,公诉人承认的确是客观存在的。”

刘文仁站起来,此时法庭上张驰和蔡美娟的脸色都不是很好,毕竟这可不是什么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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