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还附了相关证据,让人一眼就看出来任真的问题在哪。
“第一点,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根据询问笔录的内容,以及被告人的陈述来看,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时,并未告知宋家乐其有此项权利。
这直接导致了宋家乐对自身处境认知错误,甚至以为自己是在接受行政拘留,何其可笑?
这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赤裸裸的侵犯!”
反正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侦查机关又没在场,任真的话没有丝毫客气,让法官和公诉人脸色稍稍变了变。
虽然被指责的不是他们,但同为公务人员,这律师多少有点不考虑我们的面子吧?
“宋家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没有告知过你可以委托律师吗?”
宁去非问了一句,同时翻到了后面询问笔录的复印件。
“没有。”
宋家乐摇头:“不止第一次,每一次他们都没告诉过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