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容颜决>都市言情>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第243章 “明显”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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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明显”与“限度”(3 / 3)

还是上诉人这边先说。”

前面那些争议才是重头戏,最后自首这个点要是放在其他案件,或许会成为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重点,但是在张驰这个案子里,它就显得没那么重要了。

如果张驰构成正当防卫,自首当然就不用提了,都不是犯罪,自什么首?

但如果张驰连防卫过当都构不成,那自首的意义其实不大,因为自首并不当然意味着刑罚的减轻,它只是法官们在考量情节时的一个标准。

“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后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

接连的发言,让任真多少也有点累了,翻看了一下庭前准备的东西,任真定了定神:

“张驰在捅刺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之后,并未出现任何逃跑的举动,而是选择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等待执法人员的到来。

并且在执法人员从办公楼外返回之后,张驰并未出现任何反抗,还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交出了凶器。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有人报案,但是执法人员就在办公楼外,张驰在明知执法人员不远的情况下,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没有拘捕行为,并且在执法人员讯问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张驰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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